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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鐘淑卿被上訴人 東海國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維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