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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璽中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2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3 日上訴人上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