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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3號聲 請 人 許雅鈞相 對 人 許文章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許文章(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為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文章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4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即相對人之女為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現委由外籍看護居家照護中,每月支出看護暨養護費用不貲,而聲請人沒有收入,其他家屬亦無能力繼續支付受監護宣告人相關養護費用,經家人商量之結果,唯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方足以持續支付上開費用,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看護及醫療費用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臺東縣臺東市○○段○○○○○○○○○○號、0000-0000地號、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安康健康生活館有限公司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看護費用支出統計表、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兩造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46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現委由外籍看護居家照護,每月支出看護及其他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甚鉅,往後尚有其他不定期之醫療照護費用等生活開支,惟受監護宣告人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支應每月生活所需,聲請人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養護及醫療費用,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衡情應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表:

┌─┬──┬─────────────────┬────┐│編│財產│ 坐落門牌或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號│種類│ │ │├─┼──┼─────────────────┼────┤│ │ │建物門牌:臺東縣臺東市豐里里四鄰中│ ││一│建物│華路三段九十七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全 部 ││ │ │,面積:八四‧三○平方公尺) │ │├─┼──┼─────────────────┼────┤│ │ │臺東縣臺東市○○段0000-000│ ││二│土地│○地號(地目:建,面積:五七‧二六│ 全 部 ││ │ │平方公尺) │ │├─┼──┼─────────────────┼────┤│ │ │臺東縣臺東市○○段0000-000│ ││三│土地│○地號(地目:建,面積:一一‧二七│ 全 部 ││ │ │平方公尺) │ │├─┼──┼─────────────────┼────┤│ │ │臺東縣臺東市○○段0000-000│ ││四│土地│○地號(地目:田,面積:一九一九‧│ 全 部 ││ │ │二○平方公尺) │ │└─┴──┴─────────────────┴────┘

裁判日期:201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