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訴訟代理人 黃惠瑛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張嘉霖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鍾嘉凌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訴訟代理人 林湘凌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周昱志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債 務 人 黃語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6,533元,有債務人100、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12,12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72,928元。本院審酌債務人尚須扶養一位未成年子女,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5,283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
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債務人目前43歲,距法定退休年限65歲尚有22年之工作期間,應有足夠工作能力及償債能力,容有更高清償空間,更生方案應延長至8年,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5,283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再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然據相對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法院仍可逕行認可。雖同條例第142條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然該條文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特予規定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成數後之免責事由,與本件債務人係聲請更生程序無涉,是債權人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20%,遽認有欠公允,委無足採。又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為同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乃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是以,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宜予限制,又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經考量我國國民平均所得額數及得依本條例適用更生程序之最高負債總額等情形,明定最終清償期原則不得逾6年,但有為達法定最低清償總額等特別情事者,方得延長為8年,而此與債務人之年齡及其距離強制退休之年數均無關涉,亦非更生方案得否認可之法定審酌事由,債權人等執此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不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至104年1月15日始陳報債權。惟本件債權表業於103年7月14日已送達於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已逾陳報期間,故以原債務人陳報之債權為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 ││ 幣12,124元,共計清償72期(6年)。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0,110,144元 ││3、清償總額:新台幣872,928元 ││4、清償成數:8.63%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臺灣土地銀行 │ 119,475 │ 1.18% │ 143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4,482 │ 0.04% │ 5 │├──┼─────────┼─────┼─────┼────────┤│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266,529 │ 2.64﹪ │ 320 │├──┼─────────┼─────┼─────┼────────┤ │ ││ 4 │乙○(臺灣)銀行 │ 764,683 │ 7.56﹪ │ 917 │├──┼─────────┼─────┼─────┼────────┤│ 5 │臺灣中小企銀 │ 154,737 │ 1.53﹪ │ 186 │├──┼─────────┼─────┼─────┼────────┤│ 6 │匯豐(臺灣)銀行 │ 359,216 │ 3.55% │ 431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18,829 │ 1.18% │ 142 │├──┼─────────┼─────┼─────┼────────┤│ 8 │聯邦商業銀行 │ 373,315 │ 3.69% │ 448 │├──┼─────────┼─────┼─────┼────────┤│ 9 │元大商業銀行 │ 199,999 │ 1.98% │ 240 │├──┼─────────┼─────┼─────┼────────┤│10 │永豐商業銀行 │ 487,666 │ 4.82% │ 585 │├──┼─────────┼─────┼─────┼────────┤│11 │玉山商業銀行 │ 728,481 │ 7.21﹪ │ 874 │├──┼─────────┼─────┼─────┼────────┤ │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563,052 │ 15.46﹪ │ 1,874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629,008 │ 6.22﹪ │ 754 │├──┼─────────┼─────┼─────┼────────┤│14 │台新資管(股) │ 350,250 │ 3.46% │ 420 │├──┼─────────┼─────┼─────┼────────┤│15 │長鑫資管(股) │1,923,150 │ 19.02% │ 2,305 │├──┼─────────┼─────┼─────┼────────┤│16 │良京實業(股) │1,225,777 │ 12.12% │ 1,470 │├──┼─────────┼─────┼─────┼────────┤│17 │台灣金聯資管(股)│ 315,797 │ 3.12% │ 379 │├──┼─────────┼─────┼─────┼────────┤│18 │萬榮行銷(股) │ 189,081 │ 1.87% │ 227 │├──┼─────────┼─────┼─────┼────────┤│19 │新光行銷(股) │ 336,617 │ 3.33% │ 404 │├──┴─────────┼─────┼─────┼────────┤│ 合 計 │10,110,144│ 100% │ 12,124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