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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司醫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醫調字第1號聲 請 人 魏明宏相 對 人 桃園敏盛醫院相 對 人 蔣建中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敏盛醫院、蔣建中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醫療損害賠償事件主張相對人應向其給付新臺幣300萬元並向本院起訴。經查,依卷附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