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原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乾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9日本院民事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