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85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莊凱元相 對 人即 原 告 高玉珍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婚字第85號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酌定親權行使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