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竹瑩訴訟代理人 鄭舜卿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778 元【43(元/ 平方公尺)×13,739.03 (平方公尺)=590,7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