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游卉蓉即游秋蓉被 告 張秀蘭兼訴訟代理人 張良智被 告 張良成訴訟代理人 張曉清被 告 張嶧葳(即張良勝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臺東縣政府代 表 人 饒慶鈴訴訟代理人 蔣明慧被 告 張育韶
張愛佳何淑惠張秀慧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0號確認經界等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而查,上開另案業經最高法院以 108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終結確定,此有另案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