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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詹慶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中關於「4.被告得本於系爭土地管理機關之地位行使權利」之記載,應更正為「4.原告得本於系爭土地管理機關之地位行使權利」。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