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塗恭被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103年度訴字第1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