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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被 告 伍紹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占用地號」欄中關於「7909-13」之記載,應更正為「7907-13」。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