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被 告 伍紹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及於104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之記載,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