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李鴻禧被上訴人 李鴻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