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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清江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755元【按上訴人主張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