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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 告 柯俊宏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被 告 李亦珍訴訟代理人 李夢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