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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吳煥松被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16日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5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5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