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 請 人 蘇玉甘受監護宣告人 蘇明啟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蘇明啟(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蘇明啟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自數年前罹患精神分裂症,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9號裁定宣告禁治產,聲請人為其法定監護人,嗣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94號裁定指定關係人蘇寶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玆因受監護宣告人長期於榮民醫院玉里分院住院,每月生活及醫療費用共需新臺幣一萬多元,受監護宣告人已無現金,名下僅有土地及房屋,前揭費用均由聲請人支出,為免長期支付受監護宣告人龐大費用造成經濟上壓力,及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看護及醫療費用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又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亦定有明文。從而,前受禁治產宣告者,視為新修正之監護宣告;而前受禁治產宣告之人其之監護人,亦應須適用新修正之監護規定。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諸同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是監護人需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始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受監護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暨各該親屬戶籍謄本、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零用金收據及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23及32至4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禁治產宣告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因罹患精神分裂症,經延醫診治仍不見起色,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其每月醫療及生活費用必然所費不貲,往後尚有其他不定期之醫療照護費用等生活開支,然受監護宣告人之存款已經用罄,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支應其生活所需,聲請人為支付受監護宣告人之日常生活養護及醫療費用,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衡情應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是本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麒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 坐 落 │ 權 利 範 圍 │├──┼────┼──────────────┼────────────┤│ 一 │ 土地 │臺東縣○○鄉○○○段○五三五│地目:旱,面積:八八‧六││ │ │之○○○○地號 │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 │ │ │同共有一分之一。 │├──┼────┼──────────────┼────────────┤│ 二 │ 土地 │臺東縣○○鄉○○○段○五三六│地目:旱,面積:三五五‧││ │ │之○○○○地號 │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三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五│地目:旱,面積:三四七‧││ │ │之○○○○地號 │二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四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二三│地目:旱,面積:九三四‧││ │ │之○○○○地號 │三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五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二五│地目:旱,面積:四九二‧││ │ │之○○○○地號 │六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六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四六│地目:旱,面積:二四五‧││ │ │之○○○○地號 │一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七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四七│地目:旱,面積:一○七‧││ │ │之○○○○地號 │九九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八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八一│地目:旱,面積:三五三‧││ │ │之○○○○地號 │三四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 九 │ 土地 │臺東縣○○鄉○○○段○八八七│地目:旱,面積:三二二‧││ │ │之○○○○地號 │五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公同共有一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