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89號聲 請 人 蘇武昌相 對 人 蘇江先鳳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蘇江先鳳(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武昌為相對人蘇江先鳳之四子,相對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監宣字第6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長女蘇貴芬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相對人每月養護費用約新臺幣(下同)35,000元,均由聲請人與兄長在支應,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屋齡已逾39年、屋況欠佳,每逢下雨則漏水嚴重,若將之處分除可免除漏水整修之龐大費用,亦可以此支付相對人之養護費用,且聲請人存款僅餘23,425元,已不足支付每月生活醫療照護費用,爰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61號民事裁定影本、兩造戶籍謄本、臺東縣臺東市○○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及變更登記紀要、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變更登記紀要、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醫療費用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客戶收執聯、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收費通知單、耗材及代墊款收費明細表、外勞薪資簽收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及相對人長女蘇貴芬與次子蘇玉龍出具之同意書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4至17、30至52、54及5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監宣字第6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且有相對人之101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日常生活無法自理,每月支出照護及其他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不貲,往後尚有其他不定期之醫療照護費用等生活開支,惟相對人除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可支應每月生活所需,聲請人為支付相對人之生活及養護、醫療費用,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衡情應有利於相對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為確保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淑芬附表:

┌──┬─────────────────┬────┐│財產│ 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種類│ │ │├──┼─────────────────┼────┤│ │臺東縣臺東市○○段0000-000│ ││土地│○地號(地目:建,面積:六十四平方│ 全 部 ││ │公尺) │ │├──┼─────────────────┼────┤│ │臺東縣臺東市○○段00000-00│ ││建物│○建號(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中華│ 全 部 ││ │路一段一三一號) │ │└──┴─────────────────┴────┘

裁判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