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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8號聲 請 人 嚴長壽代 理 人 江麗梅關 係 人 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均一學校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 日改制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臺東縣均一高級中等學校,並依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修正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單獨變更組織時,應由董事會檢具變更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轉法院辦理法人更名之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第3 條規定定有明文。又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均一學校財團法人,原為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經教育部核定自104 年8 月1 日改制,然教育部之函文說明三第2 項所載,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董事會應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規定,申辦法人更名、法人捐助章程與法人印信變更之登記,有教育部104 年6 月3 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然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迄未向本院聲請更名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之變更登記,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堪以認定。聲請人未待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第3 條規定辦理法人更名之變更登記,即逕以均一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身分,主張依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變更「臺東縣私立均一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為「均一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上開捐助章程及修訂比較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至30頁),然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前項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其申請變更之條件、程序、變更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非聲請法院變更章程之依據。且聲請人於104 年12月25日收受本院命補正之函文後,迄未補正本件有何符合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本院變更章程之情事,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