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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秉秀

簡鴻年簡世丞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簡秀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6-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