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巫冠彣
巫宥瑱巫盛源巫雅玲巫木生巫錦和巫錦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林清州複 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複 代理人 李慶和
陳永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7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