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訴訟代理人 林清州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巫冠彣
巫宥瑱巫盛源巫雅玲巫木生巫錦和巫錦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5,011元【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