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邱金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被上訴人 李蘭芳(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
李蘭英(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李金隆(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李金聰(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李德全(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李美蓮(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李米慧(即李秋澄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鍾晴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