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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救字第1號

105年度司救字第2號105年度司救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俊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伶、林仙秀、陳俊榮、陳俊豪間就本院105年度司調字第6、7、9號返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則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29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與友人家人均失聯,又無財產存款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三、經查,本件係就本院105年度司調字第6、7、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調解事件,而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本院105 年度司調字第6、7、9 號調解事件,已經相對人表示不願調解,可認為無法調解,是顯無就上開事件准予訴訟救助之需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