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瓊蓮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秀枝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9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秀枝間雖曾因交還土地事件涉訟,惟該事件業經雙方當事人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於本院成立調解,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東簡移調字第7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未於首揭條文所示於上開事件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而遲至105年6月6日始提出確定訴訟費用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