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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張金福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愛子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履行和解條件欲寄送存證信函至相對人張愛子之戶籍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無法送達相對人,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信封為證,惟經本院函請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相對人張愛子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址臺東縣○○鄉○○村○○路○○號,該局函覆相對人張愛子確實居住於上開戶籍地,但因病暫住女兒住處養病,是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