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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調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榮德、邱芳蘭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確認相對人邱芳蘭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邱榮德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相關繼承登記無效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裁判日期:2016-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