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6號
105年度司調字第7號105年度司調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俊君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伶、林仙秀、陳俊榮、陳俊豪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前曾以消費借貸對相對人等起訴遭駁回,故以不當得利返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等語。然查,本件相對人已表示不願調解,有詢問調解意願意見表四紙附卷可參,可認有不能為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