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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調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8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智瓊、姚儒君就請求變更負責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姚智瓊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及易貸金款項,相對人姚智瓊並將獨資商號阿信洗衣部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姚儒君,而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相對人姚儒君應將阿信洗衣部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姚智瓊,並聲明代位終止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裁判案由:變更負責人
裁判日期: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