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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坤和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於審理104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及同年度暫家護抗字第5 號保護令事件時(下稱系爭事件),所製作之開庭筆錄似有多處不合聲請人當時之主張與陳述,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6 、7 條規定,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

104 年9 月9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定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文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文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其斯時在法庭之陳述與筆錄之記載疑有多處不符為由,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系爭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是系爭事件係屬不公開審理之案件,則揆諸上揭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至於聲請人如爭執上開事件筆錄記載與其所述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康文毅法 官 侯弘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裁判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