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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王 杰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以105年度家補字第3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先後於105年10月17日及11月9日送達予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第50-51頁所附之本院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52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