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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 告即反請求被告 薛煇展

薛妅(原名薛淑芬)兼 上 二 人訴 訟代 理人 薛廉峰被 告 薛丁允

薛寶美薛新竹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薛阿七被 告即反請求原告 薛魁鎮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一○六年度家聲字第五號、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一號、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二號)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原告薛廉峰、薛煇展、薛妅(原名薛淑芬)起訴請求被告薛丁允、薛魁鎮、薛寶美、薛新竹、薛阿七分割遺產之訴,由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下稱本訴事件)審理中,惟有關遺產中不動產部分,因另案即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中,訴之聲明:「確認門牌號○○○鄉○○村○○路○○○號及110號房屋屬於原告薛色所有」一項,關乎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薛色之遺產範圍之認定,是該案為本訴事件之先決問題,乃依本訴被告薛魁鎮之聲請,以106年度家聲字第5號裁定本訴事件於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另因上開本訴事件中之被告薛魁鎮、薛阿七分別對原告提起反請求,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即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並由本院合併審理,故為避免發生裁判歧異,本院乃一併裁定於上開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上開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程序。

三、茲經查明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民事案件進行查詢單1紙在卷可稽,是本院上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