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婚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5號上 訴 人 楊武尊被 上訴人 林玳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侯弘偉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