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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 臺東縣達仁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光清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被 上訴人 幗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俍州被 上訴人 源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哲維

莊惠娟楊哲彰李哲峰陳月英被 上訴人 大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芳榮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請求返還契約溢價及利益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39,91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3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1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