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號上 訴人 柯龍飛 住臺東縣○○市○○路○段○○○號被上訴人 陳麗鳳 住臺東縣○○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7請求確認影本合約書為真正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1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