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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傅仰曄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秀英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16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分別於106年6月1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於106年6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