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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柯龍飛被 告 陳麗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影本合約書為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02月2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3月0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