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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蔡茨合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林裔善李百峯律師被 告 林先福訴訟代理人 林國揮

林國欽被 告 林龍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於期日通知書所載日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