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蔡茨合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林裔善李百峯律師被 告 林先福訴訟代理人 林國揮 林國欽被 告 林龍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於期日通知書所載日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