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鈺運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金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翁正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3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