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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曹燕暉

曹銀妹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許坤舜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讓售國有土地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8日105年度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20,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須附繕本),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