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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號原 告 施雅碧被 告 台東東方望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性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17,335元,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5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