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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王俊創訴訟代理人 高惠玲

傅爾洵律師被上訴人 陳新順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

萬維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18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確認經界之訴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訴人於另案審理時已撤回對於被上訴人之起訴,另案亦已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有另案判裁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查核無訛,是兩造於另案已屬訴訟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