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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繼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 柯春香

柯淑貞柯淑美柯淑英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秀月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8月8日死亡,相對人柯春香、柯淑貞、柯淑美、柯淑英均為被繼承人柯秀月之姐妹,為柯秀月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具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有本院94年度執字第2260號債權憑證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及本院105年4月6日東院忠民辰105聲247字第1050005706號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裁判日期:2017-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