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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促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 權 人 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608群625營第一連法定代理人 郭松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毅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賠償新臺幣58,843元。經查,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所為之賠償請求,應屬公法上之給付,自屬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揆之前開說明,乃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顯屬有誤,本院依法既無審判權,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