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代 理 人 黃州全相 對 人 杜孫震緯

杜孫芸曦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殷淑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孫玉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原審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5年度東簡字第33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孫玉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調閱戶籍謄本及查調財產非屬訴訟程序之必要支出,不予列計),故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杜孫玉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