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鑫世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保宏相 對 人 群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欲聲請返還擔保物,日前依法定程序以雙掛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對擔保物行使權利,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柏俊住所不明,無法送達行使權利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信封影本等為證,本院並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明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無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該局函覆之查訪內容記載:多次至臺東縣○○市○○○路○○○號址均無人回應,經聯絡家屬表示久未與李柏俊聯絡、亦不知其去向,此有該局回函所附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