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薛魁鎮(即被告)相 對 人 薛廉峰(即原告) 薛煇展
薛淑芬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二三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本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告薛廉峰、薛煇展、薛淑芬起訴請求被告薛丁允、薛魁鎮、薛寶美、薛新竹、薛阿七分割遺產之訴,有關遺產中不動產部分,因另案即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中,訴之聲明:「確認門牌號○○○鄉○○村○○路○○○號及110號房屋屬於原告薛色所有」一項,關乎本件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薛色之遺產範圍之認定,是該案為本件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訴訟於上開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判決未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