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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陳怡君被 告 郭 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臺東縣○○市○○段○○○○號土地」、編號2「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及編號3「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就其中關於地號部分應分別更正為「335地號」、「335-1地號」及「335-4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3將「臺東縣○○市○○段○○○○號土地」、「臺東縣○○市○○段○○○○○○號土地」及「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號分別誤載為「355地號」、「355-1地號」及「355-4地號」,經查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