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反請求原告 薛魁鎮

薛阿七反請求被告 薛煇展

薛淑芬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薛廉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一號、一○六年度家訴字第二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於本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均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經查,原告薛廉峰、薛煇展、薛淑芬起訴請求被告薛丁允、薛魁鎮、薛寶美、薛新竹、薛阿七分割遺產之訴,由本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23號(下稱本訴事件)審理中,惟因有關遺產中不動產部分,因另案即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確認租賃權等事件中,訴之聲明:「確認門牌號○○○鄉○○村○○路○○○號及110號房屋屬於原告薛色所有」一項,關乎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薛色之遺產範圍之認定,是該案為本訴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本院乃依本訴被告薛魁鎮之聲請,以106年度家聲字第5號裁定本訴事件於上開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次按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本訴事件中之被告薛魁鎮、薛阿七嗣分別對原告提起反請求,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即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號、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依前揭說明,即應由本院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則為統合處理上開事件,並避免發生裁判歧異,認應有一併裁定停止上開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淑芬

裁判日期:2017-03-09